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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玉芹申请执行袁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袁超,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王玉芹与袁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玉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负有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而未履行,现需办理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办事处某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0007XX**号)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玉芹(4105021959XXXX0020)的名下。如房屋无土地信息,待日后土地信息完善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补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