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恢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荣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荣安贸易有限公司,刘虹霞,黄树军,熊娇,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44858J。负责人:刘雪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丰城荣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部部经济基地。机构代码:69848779-6。法定代表人:郭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虹霞,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树军,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娇,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丰城市荣安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郭奇,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丰城市荣安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丰城荣安贸易有限公司、刘虹霞、黄树军、熊娇、郭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刘虹霞、黄树军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宜阳大道99号9#B2幢,1-3层33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2017年7月24日,买受人刘虹霞以18792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宜春市宜阳大道99号9#B2幢,1-3层33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归买受人刘虹霞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虹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虹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