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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宝妃与徐巧珍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妃,徐巧珍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50号原告:刘宝妃,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布艺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鸣(系原告丈夫),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华,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巧珍,女,193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英,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丽,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宝妃与被告徐巧珍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