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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公保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公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刑更26号罪犯公保,1970年6月27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久治县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果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公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公保限制减刑;被告人公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拉支付的被害人丧葬费23413.5元。案经本院复核,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青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罪犯公保于2014年12月25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公保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公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意见认为,对罪犯公保减刑程序合法,对其提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公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完毕。执行期间,罪犯公保确无故意犯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院(2014)果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关于对罪犯公保报请减刑的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公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公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小哲审判员  林 婷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