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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萨文梅与安百荣、鄂芳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文梅,安百荣,鄂芳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665号原告:萨文梅,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安百荣,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芳会,女,成年,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萨文梅诉被告安百荣、鄂芳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萨文梅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文梅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文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萨文梅负担。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彦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