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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丽英、刘寿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英,刘寿文,陆川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英,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寿文,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陆川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英、刘寿文与被执行人陆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陆川县人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陈丽英、刘寿文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75743.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3775元、执行费2592元,合计182110.6元。现陆川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3日按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将182110.6元存入法院执行专户。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钟雄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