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25号原告:张学民,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东(山大北路南)。法定代表人:崔学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民诉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退回1159元),由原告张学民自愿负担。审判员 裴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