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奎标葛军垒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垒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783执6551号被拘留人:葛军垒公民身份号码:×××0517本院在执行李奎标与葛军垒(2016)浙0783执65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葛军垒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