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卫明与张和平张伯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明,张伯钦,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明,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林雄、张开颜,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伯钦,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卫明与被执行人张和平、张伯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和平,张伯钦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明于2017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张伯钦、张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二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6日,根据对二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反馈信息,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和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某支行营业部某账户上的余额433600.00元(实际冻结50549.30元)。2017年8月8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张伯钦、张和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93600.00元,限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元(含冻结的50000.00);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同意解除被二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将冻结被执行人张和平的存款50549.00扣划至本院账户并解除二执行人的失信名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并表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0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