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盘维军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同兴铸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维军,XX瑶族自治县同兴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盘维军,男,1974年3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同兴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维军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同兴铸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石灰款及报酬167707元、违约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2元、申请执行费32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