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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99王中华与魏旺、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魏旺,张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799号原告:王中华,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魏旺,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小利,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华诉被告魏旺、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华撤回对魏旺、张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中华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