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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田子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田子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2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负责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田子奇,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田子奇在中国银行南宫支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成功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70,额度3000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消费3400元后一直未还款,造成逾期12期,经我行催收人员多次上门、电话等方式催收至今未还,截止2017年7月27日,未还本金2976.56元,利息637.41元,违约金552.94元,共计4166.91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166.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子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本金2976.56元,利息637.41元,违约金552.94元,共计4166.91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田子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