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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文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95号申请人张文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张泽良,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3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负责人谭榜华,经理。申请人张文林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刘海龙在交强险中赔偿94245.00元,商业险中赔偿43978.00元;张文林向申请人赔偿20626.49(垫资款68244.49元在执行中扣减)。经刘海龙与张文林核算,品跌以后,申请人实际应领取执行款44248.2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