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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伏华与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华,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42号原告:张伏华,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刘小毛,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安福县人,住吉安市安福县。被告:江西昌南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原告张伏华诉被告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伏华撤回对被告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伏华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