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伏华与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华,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42号原告:张伏华,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刘小毛,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安福县人,住吉安市安福县。被告:江西昌南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原告张伏华诉被告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伏华撤回对被告刘小毛、江西昌南建筑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伏华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