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465号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828号306室、307室、308室、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173386XR。法定代表人:朱伏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国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徐瑞斌,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