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沙马达沙莫与被告黎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马达沙莫,黎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246号原告沙马达沙莫。委托代理人邹嫒(特别授权),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万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马达沙莫与被告黎万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马达沙莫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马达沙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马达沙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沙马达沙莫负担。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