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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赵玉茹,卢英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419号原告: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6435B(1-1)。法定代表人:熊之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茹,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卢英明,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6元,由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