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赵玉茹,卢英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419号原告: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6435B(1-1)。法定代表人:熊之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茹,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卢英明,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6元,由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