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与赵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61号原告XX,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伟利,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XX诉被告赵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