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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与被告朱春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朱春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438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法定代表人:谢英,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春辉。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与被告朱春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撤回对朱春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小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