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婷、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婷,王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贺婷,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金贵,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贺婷与被执行人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贵向申请执行人贺婷偿付借款本金17122元及利息,利息以1712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1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金贵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