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廉海东、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廉海东,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高彬,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五委3组。被执行人:廉海东,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七委4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西直街103号。法定代理人李义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廉海东、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玄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