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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文芳、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文芳,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48号申请人:许文芳,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申请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72075M。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总经理。申请人许文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申请人的松泰华庭1栋3单元301号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黄亮、许文雅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州区桐梓岗村四组1幢2单元3层3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文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申请人许文芳的松泰华庭1栋3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黄亮、许文雅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州区桐梓岗村四组1幢2单元3层3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S087903-××1、S087903-××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许文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曼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