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铜军与被上诉人孙黛巾、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铜军,孙黛巾,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铜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铜川市王益区农机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黛巾,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职工,住铜川市修文巷。再审申请人付铜军因与被��请人孙黛巾、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2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铜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