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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周润炽、欧阳志初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周润炽,欧阳志初,佛山市顺德区丽比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润炽,男,1977年11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欧阳志初,男,1981年10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丽比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榄公路64号后座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周润炽原告陈国华与被告周润炽,欧阳志初,佛山市顺德区丽比特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借款90万元及利息64000元。因上述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欧阳志初在银行中的存款32550.9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的8处房产在诉讼保全时已查封,除已查封了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但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故上述财产暂不适作强制处理。被执行人确认至2017年8月2日止的欠款本金为867449.03元(之前尚欠的利息及诉讼费已支付),该款及本案执行费12436.83元定于2018年2月前分期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