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杨继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昌厦)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卓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13273800.13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案件受理费107963.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0费以及其它费用;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另行支付1000000元。2017年6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琼02执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卓达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大道“热带雨林度假村季风苑”第17幢402房、501房和502房,共3套房屋;第18幢301房、302房、401房、402房、501房和502房,共6套房屋。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琼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亚卓达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自由港三期.B组团”项目第32#楼30套已建未售楼房【房号分别为:第21层2101、2102、2103、2104、2105、2106号;第22层2201、2202、2203、2204、2205、2206号;第23层2301、2302、2303、2304、2305、2306号;第24层2401、2402、2403、2404、2405、2406号;第25层2501、2502、2503、2504、2505、2506号】。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琼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三亚卓达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自由港三期.B组团”项目第32#楼2103、2203、2302、2303、2402号共五套房产的查封。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共同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三亚卓达已向江西昌厦支付款项300万元,现申请解除三亚卓达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自由港三期.B组团”项目第32#楼2101、2106、2204、2301、2306、2401、2404、2406、2501、2503、2506号共11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自由港三期.B组团”项目第32#楼2101、2106、2204、2301、2306、2401、2404、2406、2501、2503、2506号共11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肖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格书 记 员 庞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