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田毅萍与宋群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毅萍,宋群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毅萍。被执行人宋群欢。本院在执行田毅萍与宋群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群欢、李芙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群欢、李芙蓉向申请执行人田毅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1012年2月11日起月利率1.5%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6元、缴纳执行费673元。申请执行人田毅萍与被执行人李芙蓉达成和解协议,李芙蓉自愿向田毅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6元、执行费673元由李芙蓉负担。田毅萍自愿放弃(2017)湘1202执206号执行一案中对李芙蓉的执行请求。但保留对宋群欢强制执行2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被执行人李芙蓉已按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田毅萍已撤销对李芙蓉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宋群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毅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