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949李增林与高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林,高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949号原告:李增林,男,1961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104014431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培亮,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原告李增林诉被告高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增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依法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李增林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