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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949李增林与高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林,高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949号原告:李增林,男,1961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104014431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培亮,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原告李增林诉被告高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增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依法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李增林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