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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吕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XX,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吕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XX于2016年6月25日在吕梁市孝义市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