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671号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宗慧,主任。委托代理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化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居委会)因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家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万克瑞、张化南,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华、王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家居委会起诉称,原告自2008年11月份开始旧村改造,因旧改资金不足至今尚未完成居民安置用房的分配,居民的保障房也没有落实到位。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2014)7号文,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原告村居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保障原告居民的居住用地及生活保障用地,原告现有居民2160人,(中心区)八个村按照人均2.5分生活保障用地的安置政策执行。因原告村居改造资金存在一定缺口,被告向济南市规划局申请调整村居改造统征储备地块五、地块六的用地性质,按照济规复函(2012)68号已经调整,并经日后手续完善,将地块五、地块六完成了招、拍、挂出让程序,且相应的资金已经拨到被告名下,地块五、地块六用地性质是因解决村居改造资金而申请并批复的,资金使用应按文件返还专款专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地块五、地块六土地拍卖60%的返还义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不为原告划拨居民安置用地和居民保障用地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划拨居民安置用地和居民保障用地,原告现有居民2160人,按照高新区统一的每人2.5分保障用地的政策执行。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济南市规划局(2008)第518号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告知函;2、徐家居旧村改造选址意见图;3、2012年8月22日关于徐家居预留发展用地规划和策划的申请;4、2012年8月3日关于徐家居预留发展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5、2012年8月7日关于徐家居预留发展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6、济南市旧村居改造村居规划建设用地审核意见;7:济村改字(2008)2号文件;8、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9、关于调整我辖区盛福片区土地性质的请示;10、济规复函(2012)68号济南市规划局关于落实孙晓刚常务副市长对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我区管辖盛福片区土地性质的请示》批示的报告。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一、高新区管委会已向原告划拨了居民安置用地和居民保障用地;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人2.5分保障用地的政策,为其划拨居民安置用地和居民保障用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三、土地划拨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济发(2005)20号文件;2、济村改字(2008)2号文件;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于2012年8月既已向被告提出了向原告划拨居民安置用地和居民保障用地的处理申请,并认为被告未予答复。原告于2017年6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原告徐家居委会认为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