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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61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