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61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