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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41嵇为复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为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嵇为复,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射阳县。曾因盗窃,于2003年4月22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3年12月9日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敲诈勒索,于2017年3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嵇为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苏09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嵇为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嵇为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嵇为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嵇为复撤回上诉。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潘颖颖审判员 孙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