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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邹峻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邹峻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672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王毅峰,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邹峻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省分行)与被告邹峻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行省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行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慕 东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