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傅良柱、邓定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良柱,邓定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3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良柱,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定余,男,1976年4月11日生,侗族,农民,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上诉人傅良柱因与被上诉人邓定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良柱于2017年8月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邓定余达成和解协议,自己的权益已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傅良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良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傅良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愿审 判 员 古龙盘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