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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67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883047。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敏,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30021866。法定代表人:郭正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春瑛审 判 员  黄 安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