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岗与刘献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岗,刘献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087号之一原告:陈岗,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献海,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岗与被告刘献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