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5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814于广楼与王大伟、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楼,王大伟,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5814号之一原告于广楼。委托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伟。被告沈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楼与被告王大伟、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楼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大伟、沈晓萍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广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广楼撤回对王大伟、沈晓萍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于广楼负担。审 判 长 钱丹俊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