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公司与李建叶供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公司,李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被执行人:李建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所欠的暖气费4228元、应承担的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陶震宇银行存款4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