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强,男,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2017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强驾驶其粤S×××××大型普通货车,沿S11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322公里+5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防护栏后在路面侧翻,造成车上其雇请的司机刘某当场死亡,李某强本人受伤,粤S×××××大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的经过。经认定,李某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强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接警证明,被告人李某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董某的证言,粤荆圣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连公交认字[2017]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火化证明,被告人李某强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强处以刑罚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