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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务支行与尹玉君、张振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务支行,尹玉君,张振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115号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务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齐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68920109B。负责人:胡健钧,行长。被告:尹玉君,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振铎,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务支行诉被告尹玉君、张振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