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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树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军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军,曾用名李小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史庄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军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军及辩护人王文堂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树军注册成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李树军先后成立了淇县金慧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朝歌分社等,并向社会群众宣传自己的合作社可高息吸收存款,至2016年2月,李树军以月息1.5分至2分的利息吸收群众存款32人共计209.9万元。经查,李树军在生产经营中账目混乱、缺失,资金去向不明。至案发前,尚有195.154万元无法给群众兑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195.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树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有实体的合作社,与群众之间是民间借贷,不是集资诈骗行为,支付的利息在银行规定的四倍之内,起诉书指控的户数不符。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树军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李树军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是因为经营不善和支付高息所造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应较轻。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树军注册成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李树军先后成立了淇县金慧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朝歌分社等,假借金慧合作社经营之名,故意夸大金慧合作社的耕地承包规模,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吸引社会群众到自己的合作社存款,至2016年2月,李树军以月息1.5分至2分的利息吸收32人存款,共计209.9万元。李树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没有账目记录收支情况,并陆续将存款手续存根和已兑付过的手续销毁。集资后,李树军将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及偿还个人高利贷借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前,尚有195.154万元无法兑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树军供述:2010年12月份,我开办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在淇县北阳乡史庄村西头路南,这里也是我居住生活的地方,我开办合作社后,2011年我就承包北阳史庄村东北角约一百亩搞辣椒种植,2012年我又扩大承包规模,承包史庄村东地的约200亩地搞辣椒种植,2013年我又扩大承包规模,承包史庄村东地的230亩左右地种植麦子和玉米,2014年我继续承包史庄东地的230亩左右耕地种植麦子和玉米,同时,在2014年初的时候,我用北阳乡王庄村的王某2的身份证在北阳工商所注册成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地址在北阳乡黄堆村,我租赁黄堆村袁玉风家照相馆中的半间当办公室,我安排王某2在这个门市具体负责。2014年8月份,我用我妻子耿某的身份信息在城关工商所注册成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朝歌分社”,地址在淇县东环路种子公司北侧,我租赁王洪香的两间门面房,我有时候也在门市上,我安排马某1在门市上当会计,她给存款群众办理手续,我和马某1不在门市上时候,我还雇佣有小女孩儿在门市上看门,雇佣这些小女孩儿一直换,她们干不长。我开设门市后,主要业务就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办理存款手续。我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我向来门市咨询的群众宣传,告诉他们我在北阳乡史庄村租赁四、五百亩地用于种植,需要资金购买种子、化肥及田间管理工作,告诉群众把钱存到金慧合作社,我可以支付给他们月息1.2分至2分不等的高利息。我收取群众的存款,然后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和出具借款借据的形式,收取群众的存款,借款合同上,我以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我本人为借款人,以淇县鑫汇家庭农场和妻子耿某为理财担保人,存款群众就是出借人。我收群众的钱从来没有记过账,以群众手中持有的存款手续和单据为准。合作社成立时记过流水账,从2015年10月底就不再记账了,2016年3月份,我就找不到金慧合作社的流水账,现在也就没账了。虽然我注册成立了金慧合作社,合作社也有其他股东,但他们都是个幌子,因为不达一定股东人数,不能注册合作社,我就用了他们的身份信息,他们实际不参与合作社的任何工作,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我使用收取群众的存款也很随意。我收取群众的存款后,一部分用于兑付存款群众的存款利息和本金,一部分用于金慧合作社日常经营,绝大多数钱用于支付高某2、王月广的借款高利贷。2015年3、4月份,我在庙口街里的庙口卫生院对面租赁一间房挂牌为“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我开立这间门市还是对外宣传金慧合作社的存款政策,面向社会款,我不在门市时,我让庙口大李庄的牛某和庙口老庄村一个叫文华的女孩儿在门市上看门,我将打印好的金慧合作社的吸收存款的利息支付标准留到门市上,让她们向到门市上咨询的群众介绍情况,鼓励群众往金慧合作社存钱,因为庙口这边的业务量小,门市只开了四五个月,我就关门了,我将门市的东西都拉到我在淇县北环路的“众达装饰”三楼租赁的房子里了。我记得共收了三四家的存款,总共十万余元,以群众手里的手续为准。收取这十万余元钱我都用于归还高某2和王月广高利贷了。我是2008年在淇县北阳乡史庄村西路南我家注册成立“淇县森鑫装饰材料厂”,这个厂在2010年就在北阳工商所注销了;我从2014年开始给群众办理存款手续时,我为了给群众办理的手续上看着正规,我就使用已经注销的森鑫装饰材料厂的公章加盖在存款手续的理财人处,其实盖这个章就是个样子,群众的钱都是我自己收的,责任还在我一个人。我的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允许吸收群众的存款,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存款。有个别群众的2015年8月份到期,有个别群众的存款是2015年9月份到期,有一大部分群众存款是在2015年10月份左右到期,在2015年8月份至10月份存款到期的群众的钱,我就已经没有能力归还他们本息,我手里就没钱了,有的群众我就通过换手续的方法来拖延。群众的存款到期结清后,将老手续交给我,我都销毁了。金慧合作社的简介平常在朝歌分杜门市放着,向群众宣传介绍情况,并将这些简介交给群众查看,简介就是介绍金慧合作社的情况,宣传金慧合作社的存款政策。这份简介上写着我承包500亩耕地,我把承包地的规模夸大些,为了能让群众认为我更加有实力,更加放心把钱存到我的金慧合作社,但我实际租地只有230亩。我还印了宣传单宣传合作社的情况并介绍金慧合作社的存款政策,鼓励群众到金慧合作社存钱,工作时表是制作并贴在北阳黄堆分社墙上的,上面写明北阳黄堆分社的上班时间及群众存款到金慧合作社的存款期限及对应的收益。我的北阳乡金慧合作社有一个地泵,也就是汽车电子衡,这是我2011年左右开办合作社后购买的,买的时候价值18000元,我的合作社还有两个辣椒烘干机、一台谷物烘干机、还有电脑和打印机,另外还有我北阳合作杜的房产,我也愿意用我的以上全部资产赔偿给受害群众。2.证人马某1证言:我在2012年初认识的李树军,他告诉我他开了一家金慧合作社,他是法人代表,他在淇县北阳史庄村承包耕地搞种植,让我到他的合作社帮他管理,每月给我1500元,让我当会计记记账,地里的活帮他打理。我记的就是流水账,不是用正规账本记,都是用一张张的纸记,记录金慧合作社承包耕地相关的收入或支出,有时候一天给李树军一张记账纸,有时候几天给李树军一张记账纸,我离开金慧合作社时,都交给李树军了。李树军找专业会计做了些正规账本,李树军的金慧合作社向上级申报农业项目时要求必须有正规账目,所以李树军找专业会计做了账。李树军在淇县北阳乡史庄村东头承包了200多亩耕地搞种植,没有在别的地方承包耕地。李树军在2014年初的时候成立北阳黄堆分社,他安排王某2在门市上负责,主要就是向黄堆村或附近村庄的群众宣传金慧合作社的一些情况,鼓励群众把钱存到金慧合作社,并可获得高息回报;王某2在黄堆分社就是给群众宣传李树军制定的存款政策,给群众办理存款手续;李树军成立朝歌分社后,李树军安排我在门市上负责,他让我向群众宣传金慧合作社的情况,鼓励群众把钱存到金慧合作社;社会上的群众来门市上咨询或门市业务员岳某领着群众来到门市上了解情况时,我就按照李树军教的,向他们宣传金慧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李树军,李树军在北阳史庄承包了五百亩地搞种植,把钱存到合作社可以得高利息,反正是啥好说啥,就是想办法让群众来门市上存钱,有的群众听了介绍后就愿意存钱,有的群众想到李树军承包的地里考察,李树军就开车领着他们去地里看看,之后愿意在门市上存款的群众就把现钱交给我,我就给他们填写一套存款手续,包括《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存款政策是李树军制定的,他将印有金慧合作社存款政策的宣传页放在门市上,宣传页的名称是《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办事处简介》,室传页上写有群众入社存款的政策,存款三个月期的,月利息为1.2分、存款六个月期的,月利息为1.5分、存款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月利息为2分。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赵某到李树军的金慧合作社的门市工作半个月左右。门市法人李树军,还有一个马某1,还有负责办理存款手续的人,这些办理手续的人经常换,其中一个女孩叫王某1。岳某、马某2是金慧合作社的存款户,后来也往合作社拉存款。有些群众到门市咨询时,李树军说在北阳史庄村租赁500多亩地,面向社会借款是为了扩大种植经营规模、流转土地使用,还拿出合作社申报扩大种植规模的材料,材料上申报约一千亩用于种植。李树军之前在北阳史庄就有许多借款,李树军开了金慧合作社后吸收群众的存款有一部分都还他之前在北阳的借款了,具体李树军将吸收的钱弄哪里了,我不清楚。淇县鑫汇家庭农场也是李树军去注册的,李树军将他妻子耿某注册成为法人代表,让鑫汇家庭农场当担保人其实就是做个样子,耿某什么事也不管,就是家庭妇女。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王某12015年3月到李树军的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至2015年8月份。平常向到门市咨询的群众介绍情况,给群众发放宣传单,王某1到金慧合作社上班前,李树军已经开始吸收群众存款,其离开时还在正常营业。一般都是群众将钱交给李树军,然后李树军安排马某1给群众填写存款手续。李树军收取群众的存款没有见过李树军记账,也没有见过账本。5.证人董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董某到李树军位于于淇县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的东北角“众达装饰门市”三楼的金慧合作社工作半个月的情况。6.证人王某2证言:2013年9月份左右,李树军让我跟着他干,他给我开工资。李树军说他在北阳史庄东头承包200多亩地,承包需要资金,让我找附近村里的熟人,让我找这些人将钱投到金慧合作社,可以给投钱的人月息1分至2分的利息。之后我拿着李树军给我的金慧合作社的宣传页,找一些熟人或者在王庄、黄堆等附近村里向群众宣传李树军的金慧合作社的入社存款政策,有的熟人或群众想得个高息并愿意往金慧合作社存钱的,我就给李树军打电话,李树军过来收走群众的钱并给他们填写存款手续,有时候我也给群众填写存款手续。2014年初的时候,李树军使用我的名字在北阳乡黄堆村注册了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李树军让我当负责人,并租赁袁玉风照相馆的一间房子作为办公场所,让我在这办公,李树军将金慧合作社的宣传页、盖过章的空白《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票本放在黄堆分社门市上。群众来咨询,我就给他们发放宣传页,宣传入社政策,群众听了介绍愿意存款的就把钱交给我,我给群众填写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然后我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收的钱交给李树军,我在黄堆分社工作到2015年过年前。在工作期间,也没有专门的记账本,当时李树军交给我几张名称为“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入社一览表(黄堆分社)”的空白表格,他让我每办一笔存款手续,就往表上记录,我离开黄堆分社时将填写的表格都交给李树军了。7.证人牛某证言:证明牛某到李树军在庙口镇庙口村开办的“金慧合作社”工作并按照李树军的安排吸收群众存款的情况。8.证人耿某证言: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李树军,当时成立合作社时,李树军为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他使用我、儿子李东东、他哥李某某、他嫂子李某某1的身份证,把我们都注册成合作社的股东,实际上金慧合作社就李树军一个人,我们几个都不参与合作社的事,金慧合作社的地址就在北阳乡史庄村西路南我们家,李树军承包我村东头的耕地种植辣椒、麦子及玉米,李树军承包几年地以后,他在淇县北阳乡黄堆村租房子并注册成立了“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黄堆分社”,他让北阳乡王庄村的王某2当负责人,我知道李树军当时承包耕地资金紧张,他成立黄堆分社就是让王某2在黄堆村宣传金慧合作社的情况,鼓励群众把钱到金慧合作社,可以给群众高的利息,黄堆村有些村民把钱存到了金慧合作社,王某2就给他们办理存款手续;后来,李树军又在淇县东环路种子公司北侧租房并注册成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朝歌分社”,他当时使用我的身份证并把我注册成朝歌分社的负责人,我很少去这个门市,李树军给这个门市上雇了人,朝歌分社也是收群众的钱办理存款手续,也是给群众出高利息。李树军就在我们史庄村东地承包有耕地,没有在其他地方承包地。9.证人韦某(小名韦保合)证言:李树军在北阳史庄村西头路南开了一家“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他开这个合作社有四年了。李树军在史庄村东地承包270亩左右的耕地种植农作物,前两年李树军承包地种植的是辣椒,往后种植的是小麦和玉米,据我所知李树军承包地搞种植没有挣到钱,反而赔钱。2014年秋天的时候,李树军让我跟着他干,我就帮着李树军具体负责承包地里的活儿,李树军承诺每月给我2000元,我就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跟着李树军干活,李树军一直支付我工资到2015年5月份,之后,李树军不给我了,说他没钱,手头紧张,往后就没再给过我工资。到了2015年9月份,李树军告诉我他没有资金和能力再承包耕地了,问我承包不承包,后来我告诉李树军我只承包我村一队、六队和八队的共210亩地,其他60亩左右我不再承包,李树军也同意了,我就在村长高某1均的见证下,在我家共同写了一份证明,都签了字。时间是2015年9月20日。之后我就逐户通知我村的被承包户,告诉他们2016年的耕地由我承包,让他们找我领取2016年度的承包费。李树军除了在北阳史庄村西路南开一家“金慧合作社”外,还在淇县东环路种子公司北侧开了一家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朝歌分社,还在北阳黄堆村租赁一家照相馆的一间房开了一家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李树军开这两家门市都是收群众的存款,给群众办理存款手续。10.证人高某1均证言:证明李树军和韦某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的情况。11.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李树军向王某3借款、李树军通过高某2对外借高利贷以及用吸收的群众存款还高利贷的情况。12.证人高某2证言:证明李树军通过高某2以月息1.5角对外借高利贷的情况。13.被害人岳某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2014年8月份,岳某经人介绍到金慧合作社了解情况,李树军向她介绍合作社的情况,并将合作社的相关证照和公章拿出来让她看,说合作社在北阳镇史庄村有一千亩地搞麦种繁殖,需要资金搞麦种繁殖并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如果存三个月,到期后按月息1.2分结算,存六个月,到期后按月息1.5分结算,存一年,到期后按月息2分结算。她先后在金慧合作社存款5笔,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月息2分,李树军安排工作人员给她填写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人处加盖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及法人代表李树军手章,理财人处加盖有淇县鑫汇家庭农场公章及法人代表耿某的手章,合同金额共计125000元,其中包括转存的16800元利息,岳某实际存款金额为108200元。岳某存款后,李树军让她往金慧合作社介绍群众存款,并承诺给她好处费及红包,岳某回村后介绍同村十几户群众往金慧合作社存款约110万元,李树军从未给她任何好处费。2016年3月,她村里群众的存款到期后取不出钱,金慧合作社也搬走了,给李树军打电话,李树军还是推,说有钱就给了,到了2016年6月底的时候,李树军的电话关机。岳某到史庄村找村干部了解到李树军在史庄村只承包了130亩土地种麦种。14.被害人宋某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宋某到淇县东环淇县金慧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市,负责人李树军说在北阳有个金慧合作社,还承包了700亩地,由国家的补贴,让宋某往合作社存钱,利息按存期分别是1.2分、1.5分、2分。之后,宋某到该门市存款10000元,存期三个月,月息1.2分,到期后宋某取走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元。2015年5月份,李树军多次给宋某打电话让其存款,并开车带宋某到北阳看李树军承包的土地、仓库、农用机械和各种证书,看过后,宋某于2015年6月4日到该门市存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为1.5分,马某1给宋某填写了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据,借款人处加盖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及法人代表李树军手章,理财人处加盖有淇县鑫汇家庭农场公章及法人代表耿某的手章。宋某实际损失为4640元。15.被害人马某2等三十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害人马某2等三十人经人介绍到李树军的金慧合作社存款,李树军说金慧合作社在北阳史庄村有一千余亩地搞麦种繁殖,还有国家补贴等等,该三十名被害人共计存款1969000元,其中张某1得利息9600元、李某某2得利息9600元、李某某3得利息3000元、李某某4得利息9600元、吴某某得利息3600元、关某某得利息300元、刘某某得利息5400元、袁某某得利息2400元、王某某得利息1000元、李某某4利息4800元、李某某5得利息1000元,实际损失共计1838700元。16.淇县公安局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8月5日,淇县公安局对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及李树军、耿某夫妇位于淇县县城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扣押金慧合作社的账本、借款合同原件、空白借款借据票本、金慧合作社宣传单、工作时间表、营业执照等。17.淇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淇县公安局对李树军在北阳镇史庄村金慧合作社的以下物品进行查封:(1)辣椒专用烘干机2套;(2)“奇瑞”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1台;(3)地泵SCS电子汽车衡1台;(4)打印机2台;(5)电脑4台。(6)2016年7月20日,淇县公安局对李树军在淇县北阳镇史庄村的房权证号为00××67、00××68号房产予以轮候查封。18.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档案:证明(1)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负责人为李树军,股东为耿某、李树军、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8;(2)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北阳黄堆分社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负责人王某2;(3)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朝歌分社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负责人耿某;(4)淇县鑫汇家庭农场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负责人耿某;(5)淇县森鑫装饰材料厂成立于2008年9月23日,负责人李树军,经营期限止2010年12月31日,状态为已注销。19.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办事处简介、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宣传单、工作时间表:证明淇县金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利息及对外宣传情况,主要内容与以上相关供述、陈述、证言一致。20.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树军无犯罪前科。21.到案情况证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树军于2016年7月26日在河南省卫辉市市政府广场西侧被卫辉市公安局马市街派出所抓获并移交淇县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22.被告人李树军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纠正。李树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树军关于“自己有实体的合作社,与群众之间是民间借贷,不是集资诈骗行为,支付的利息在银行规定的四倍之内,起诉书指控的户数不符”的辩解理由,经查,李树军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假借金慧合作社经营之名,夸大耕地承包规模,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及偿还个人高利贷借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故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集资人数、金额有李树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借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李树军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树军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树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百九十五万一千五百四十元(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轮候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和利强审 判 员  李 盈人民陪审员  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