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谷典当有限公司、王宗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谷典当有限公司,王宗贵,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联福置业有限公司,李士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71号申请人:天津市金谷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平被申请人王宗贵被申请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营。被申请人:天津联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雅震。被申请人:李士山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488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津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