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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康加福与陈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加福,陈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371号原告康加福,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惠达,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加福与被告陈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对其起诉,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原告康加福负担。审 判 长  蔡日升人民陪审员  周勇军人民陪审员  陈丽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