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康加福与陈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加福,陈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371号原告康加福,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惠达,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加福与被告陈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对其起诉,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原告康加福负担。审 判 长 蔡日升人民陪审员 周勇军人民陪审员 陈丽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