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选如因与被申请人陈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选如,陈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2执保537号 申请人陈选如,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湖区。 被申请人陈立荣,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宜章县。 申请人陈选如因与被申请人陈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立荣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选如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选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选如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