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5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鹏与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马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466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马增,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磊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