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110丁礼义与陈百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礼义,陈百祥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110号原告:丁礼义,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百祥,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淘宝网店)。原告丁礼义与被告陈百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丁礼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礼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礼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礼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