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王振国、杨国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王振国,杨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0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地址:禹城市。负责人:曲戈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振国,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禹城市。被申请人:杨国英,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禹城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振国、杨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万元,面积为120.01平方米得房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暂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