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小清与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清,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乐县房地产管理所,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6行初20号原告:张小清,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三华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杨启东,该局局长。被告:将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三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于用国,该局局长。被告: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三华南路**号金森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翁晓辉,该中心主任。被告:将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所所长。第三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书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小清与被告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乐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小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小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小清负担。审 判 长 陈岳山审 判 员 郑腾乐审 判 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玉水书 记 员 苏晓青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个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