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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谦益、刘玉华、李进忠、张遵伦、杨鸿、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谦益,刘玉华,李进忠,张遵伦,杨鸿,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谦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进忠,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遵伦,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鸿,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李进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谦益、刘玉华、李进忠、张遵伦、杨鸿、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0元,现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