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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丕德与陈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丕德,陈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877号原告:罗丕德,男,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陈琼芳,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罗丕德与被告陈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秀清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丕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丕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丕德承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