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何素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友,何素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485号原告:王成友,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系王成友女儿),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桦甸市。被告:何素艳,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成友与何素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成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成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